青金辦發〔2014〕119號
各市、州金融辦:
為健全和完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監管體系,實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監管、分類監管和風險預警,依據國家和我省現行有關政策規定,我辦制定了《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和《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體系》,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監管辦法
2.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體系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省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工作,實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分類監管和風險預警,依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關于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12〕49號)、《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青金辦發〔2013〕159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分類評級,旨在通過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估,實施分類監管,提高監管效率。
(一)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的分析框架,幫助主管部門及時識別、判斷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與嚴重程度。
(二)根據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價結果,幫助主管部門確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重點,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的內容、頻率、范圍等。
(三)分類評級結果作為實施分類監管的主要依據,幫助主管部門采取有針對性地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有效性。
(四)主管部門是指根據各級政府授權,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金融辦或其它職能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設立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成立已滿一年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評級的主體為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體系》(以下統稱“指標體系”)并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金融辦成立分類評級工作委員會,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工作的組織實施、評級結果確認和評定等級公布等事項。委員會主任由省金融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省金融辦相關負責人擔任。各市(州)金融辦主要負責人為工作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省金融辦授權青海匯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公司”)對非現場監管指標進行評分,授權市(州)金融辦負責對現場監管指標進行評分。市(州)金融辦須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員,為現場監管指標評分的第一責任人。非現場監管指標和現場監管指標由指標體系分類確定。
第七條 匯金公司根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系統采集的數據、信息,對照指標體系規定進行評分;監管員通過對小額貸款公司現場走訪、核查以及與管理層會談,采集信息并對照指標體系規定進行評分。
匯金公司和監管員應準確、全面填制評級工作底稿。監管員評分結果由市(州)金融辦確認后報送省金融辦。
第八條 分類評級工作委員會根據匯金公司和市(州)金融辦評分結果,結合現場檢查、年度審計等信息,綜合評定小額貸款公司最終得分,并依據指標體系確定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等級。
第三章 評級操作流程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分為年度評級和動態評級。
第十條 年度評級。年度評級由省金融辦統一組織,結合每年小額貸款公司年審工作同時進行,周期原則上為一年。省金融辦可根據監管周期、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及監管資源配置情況作適當調整。年度評級應于每年年審工作結束后30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動態評級。省金融辦在以下情況下可進行動態評級:
(一)對單個或多個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臨時現場檢查。檢查結束后30日內完成動態評級。
(二)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系統性、區域性專項現場檢查。檢查結束后30日內完成動態評級。
(三)小額貸款公司可在上次評級三個月后,向省金融辦申請進行動態評級。
(四)其它由省金融辦認定需要進行動態評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分類評級程序由初評、審定和反饋等三部分組成。
(一)初評。匯金公司和市(州)金融辦及監管員按職責分工,分別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評分。
(二)審定。分類評級工作委員會負責審定最終評級結果,并確定分類評級等次。
(三)反饋。省金融辦通過公告、通報等形式,向各級金融辦、有關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反饋評級結果。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分類評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反饋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分類評級工作委員會自收到相關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核查并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十四條 評級檔案整理。評級工作結束后,監管員應做好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等文件、資料的整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評級要素
第十五條 分類評級要素包括基本項和一票否決項等兩個方面。
(一)基本項要素主要從合規性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考量,包括關聯交易、信貸業務合規性、利率水平、資金管理、負債、系統使用情況和未經審批的許可事項等十一個方面內容。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一票否決,包括違規吸存、高利放貸、冒名貸款、做假賬、賬外經營、暴力收貸、未正常使用全省統一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和業務系統以及其它違法違規事項。
第十六條 分類評級采用綜合評級方式?;卷棸粗笜艘笙鄳梅?,加減后得出綜合得分。一票否決項則按要求直接降級。
第十七條 分類評級結果按標準依次分為四等七級。共分A、B、C、D四個等次,A+、A-;B+、B-;C+、C-,D七個級別。其中,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A+級;85-89分(含85分)的為A-級;80-85(含80分)分為B+級;75-79分(含75分)的為B-級;70-75(含70分)為C+級;65-69分(含65分)為C-級;65分以下及年審未最終通過的為D級。
第五章 分類監管
第十八條 分類評級結果應作為各級主管部門衡量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程度及開展分類監管工作的主要依據。
A+ 級:公司經營完全合規,風險管理能力很強,具有很強的持續發展能力。
A-級:公司經營合規,風險管理能力較強,具有較強的持續發展能力。
B+級:公司經營基本合規,風險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續發展能力一般。
B-級:公司在經營規范性、風險管理和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不足,影響公司長期可持續經營。
C+級:公司在經營規范性、風險管理和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明顯問題,公司長期可持續經營能力偏弱。
C-級:公司在經營規范性、風險管理和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威脅公司長期可持續經營。
D級:公司在經營規范性、風險管理和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威脅公司可持續經營。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分類評級結果,采取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并以適當方式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一)對A類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監管措施,主要以原則性、常規性監管為主,積極支持公司發展,相應放寬現場檢查的頻率,在對外融資、創新業務開展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各市(州)金融辦對轄內A級小額貸款公司每年現場檢查次數應不少于1次。
(二)對B類公司,應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明確提出存在問題并限期整改,定期開展非現場和現場檢查,適當限制經營范圍或暫停對外融資,加強對創新業務的監管指導。各市(州)金融辦對轄內B級小額貸款公司每年現場檢查次數應不少于2次。
(三)對C類公司,應作為重點關注對象,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嚴格控制經營風險,采取限期整改、減少經營范圍、暫停對外融資及創新業務等處理措施,提高現場督促、指導和檢查頻率,經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給予其停業整頓乃至市場退出的措施。每年現場檢查次數應不少于3次。
(四)對D類公司,通過約談董監高、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措施,督促其合規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勸其市場退出或終止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結果僅用于各級主管部門監管目的,且定期公布。有關金融機構和單位參考使用,主管部門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