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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金融機構遠期賣匯業務需繳20%準備金

      來源: 2016-07-08

      【財新網】(記者 李雨謙)為進一步完善外匯風險準備金制度,相關政策進一步擴至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機構所開展的境外遠期賣匯業務。

      7月6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6年8月15日起,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后,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為20%,準備金利率為零。

      外匯風險準備金凍結期為1年,交易中心將在北京時間期滿當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退劃資金。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央行此前已對境內金融機構作出此類規定,征收了無息風險準備金。此后,央行允許境外機構進入銀行間市場,在這一背景下,若不和境內機構按同樣標準征收準備金,境內外機構在交易中就會處于不平等地位,將會存在監管套利的漏洞。

      去年8月31日,央行向各級分支行以及多家銀行下發《關于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要求從2015年10月15日起,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財務公司)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20%,利率暫定為零,凍結期一年。

      此次發布的針對境外機構境外售匯業務繳納外匯風險準備金的通知,實際上是2015年實施的遠期售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延續。

      以往境外金融機構只能通過境內代理行開展購售業務。今年以來,有境外參加行直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為購售業務平盤。

      境內代理行遠期購售業務中的售匯部分,在2015年遠期售匯準備金政策實施時就已經包括在內。當前境外參加行多了平盤渠道,相應地也就要實施同樣的政策,否則對通過境內代理行平盤的境外參加行不公平。

      2015年11月,央行批準首批境外央行、主權財富基金和國際金融機構注冊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

      這些境外機構包括三家境外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匈牙利國家銀行。同時,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世界銀行信托基金和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以及其他四家機構也被批準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

      以上境外機構可選擇即期、遠期、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中的一個或多個品種在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交易。

      分析人士稱,遠期售匯要求交存無息準備金,實際上是一種托賓稅,不論是在即期市場做遠期購匯,還是在遠期市場做套利交易,成本都增加了,會起到減少銀行在即期市場買入外匯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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